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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7.1起施行(2)http://cs.house.sina.com.cn 2008年07月01日08:23 湖南日报
(三)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四)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 (五)已规划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了转用手续的国有未利用地; (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八)其他依法可以纳入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条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 (一)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单位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建设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五)处理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其他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依法补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 (一)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调整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 (四)其他应当依法补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四章 储备程序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等定期向社会公告。 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提出。 第十三条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回方案,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同意的土地收回方案依法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土地收回方案,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以补偿方式收回土地的,应当根据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情况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并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该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依法给予补偿。 (四)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 第十四条以市场方式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并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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