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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7.1起施行http://cs.house.sina.com.cn 2008年07月01日08:23 湖南日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已经2008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 2008年5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收回、收购以及征收等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国有建设用地储备,以保障集中统一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储备信息统计制度,对储备土地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需状况等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储备土地位置、用途、规模和储备方式、储备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相衔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政府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中实行统一供应。 第三章 储备范围 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范围包括: (一)依法无偿收回、补偿收回或置换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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