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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并非唯一合法凭证 登记簿证据效力高

http://cs.house.sina.com.cn 2008年06月27日07:40  潇湘晨报

  《物权法》正在从一纸文书,走向实际操作层面。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将正式执行,其中,首次被着重强调的预告登记,成为规避一房多卖的“尚方宝剑”备受关注。

  这个被长沙市房产局副局长胡汉清称之为“物权法真正落于操作层面的开篇”的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房产证将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而且房屋登记簿在证据效力上将会高于房产证。显然,将深度重构商品房市场游戏规则——“更加有利于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权利”。

  房屋登记簿首次现身

  《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重要的就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明确了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根据新的《办法》规定,如果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这也意味着,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房产证将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而且房屋登记簿在证据效力上将会高于房产证。

  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相关人解释,这是因为房产证是权利证书,也就是证明物权的凭证,权利证书固然可以作为权利存在的依据,但它不是确权的主要依据。也就是说,即使将权属证书转移给他人占有,如果登记的内容中没有记载物权的变动,物权本身并不发生变动,证书的占有者不能以其占有了权属证书来主张某项物权。因此,权属证书仅仅是一种“证书”,而不动产登记簿才是特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房屋登记种类扩容

  新《办法》从保护物权的角度新增加了3种登记种类,预告登记、地役权登记和异议登记。根据《办法》,当事人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等情况均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而地役权登记,简单来说,主要为当事人约定的土地、住房等不动产的使用权提供依据。比如说,两个相邻房屋之间有个过道,一个人必须“借道而过”才能出入,但是这个过道的不动产权是属于另一个人,那么只要双方达成协议,通过地役权登记,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可得到保障,即使是在拥有过道的一人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出去,邻居所用的“借道而过”的权利仍然保留,除非双方再次约定变更。

  新的登记办法在程序上新增了询问制度、外勘制度2项登记环节。这些制度的设立,加重了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工作中的审查义务,也确立房屋登记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主任易宇安表示,询问制度、外勘制度的设立确保产权审查更合理、更严格、更科学。比如说新《办法》新增了询问制度登记环节特别对夫妻共有产的鉴定增加了询问环节,这也体现出产权审查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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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房产局将开通专门办理窗口

  本报长沙讯 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其中,首次被着重强调的预告登记,成为了规避一房多卖的“尚方宝剑”,备受关注。这个被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副局长胡汉清称之为“物权法真正落于操作层面的开篇”的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显然,将深度重构商品房市场游戏规则——“更加有利于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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