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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灾区借款债务 灾后能否申请个人破产(2)http://cs.house.sina.com.cn 2008年05月27日08:17 扬子晚报
企业破产法并未将个人纳入 据了解,2007年6月1日我国实行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将个人破产纳入其中,立法机关的解释是,没有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时机尚不成熟。在采访中,一位银行人士也坦陈,汶川地震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贷款人而言,房屋可能就是一个家庭的全部财产,在生命都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再要求其还贷,的确显得非常不现实。由于我国开展房屋按揭的时间并不长,对于地震这样的不可抗力,银行也要控制风险,在实际操作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备上的确还有空白点。 社会政府个人都应分担风险 从某种极端的角度看,那些灾区无力偿还债务的贷款人实际上已经破产,是可以对他们此前的民事责任作解除。在债务免除的前提下,有利于这些借款人重新建立起对新生活的信心。毕竟,这种呆账不是他们个人意愿造成的,从公平原则出发,社会、政府、个人都因合理分担风险。应该说,银监会的这一通知是进步的,也许会引发个人破产法制度的尽早出台。 建言 境外各类做法可供借鉴 香港:个人破产4年后可“翻身” 香港对个人破产有详细规定:个人在破产四年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享受其他人应享有的一切。但在这四年中,有些限制必须遵守:每月收入扣除合理及必需的生活费后,余款将用作还债。不准有较高价的物品,如豪华家具要变卖,换为普通家具,不能购买房屋,不能自费出国旅行。应停止进一步负债,不可再借钱。破产管理署的职员会到破产人家中视察。不能出任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太平绅士、公司董事或参与有限公司的管理工作。清楚交代资产及负债后,方可自由出入境,但事前必须通报行程、住处及联络方法,并限期返回。 美国:个人破产占破产案9成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个人破产的法律法规,像美国的个人破产又称为消费者破产。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的破产法中,个人破产法都是其重要内容。国际上,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发展迅速,破产案件中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美国曾高达95%。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法律规定,破产家庭自主房屋的产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无权要求破产家庭变卖房屋的产权,债权人也无权要求破产家庭变卖其自住房屋偿还债务。 台湾:“三管齐下”确保金融稳定 当年我国台湾地区发生“9•21大地震”后,同样面临着房贷还款问题。各方博弈的最终结果是“政府”方面在5年内免除台湾各商业银行的营业税,而商业银行则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本息还款期限一律推迟5年,同时用被免除的营业税额来平抑呆账。如果此举还不足以使灾民重建家园,那么还有个人破产制度,“三管齐下”极大地缓解了灾民的还款压力,同时也确保了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 博客之声 为“破产人”提供法律出路 网民黎阳在其博客中写道:如果地震导致灾民倾家荡产,符合“个人破产”的条件,完全有资格通过“个人破产”免除还债责任——这可是“国际惯例”,为啥不能“国际接轨”?抗震救灾不但要救在生命上、物质上、心理上,而且要救在法律上,应该制订通过“个人破产法”,为因地震而倾家荡产的灾民提供一条法律出路。 天涯网网民philip666说:商品交易中如受大自然不可抗拒之力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均不对此承担责任。通过“个人破产法”,一则弥补中国现有法律的一个漏洞,二则算是为灾民解除后顾之忧。 天涯网网民“师太请留步”:很多问题提前就应该有研究和分析,不能什么都等到问题来了才想办法。 让信用体系支撑“破产法” 重庆网民“谁是谁非在评说”认为:在国际上,个人因灾害破产,破产人的责任将减轻,而中国到现在也没有一部个人的破产法,原因是中国没有一个信用体系,一旦实施个人破产,大量的借助虚假破产来逃废债务的行为,将造成社会的信用危机,但是没有个人破产法,将使大量的债务人没有重新发展的机会,使他们失去进取的动力,反而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此次地震的房贷还款问题,突出体现了中国没有个人破产法的缺陷,希望这次能够推进中国在此方面的法制建设。 对灾区各类贷款可否优惠 重庆网民“谁是谁非在评说”认为:政府还可以出政策,比如允许贷款人增贷把倒塌的房屋建设起来,政府对于灾区的重建房贷实行贴息或优惠利率,要知道我们多次加息后,所还房贷大部分是利息,把利息政策性的给降低了,也是非常重要的,而加大灾区重建的资金投入和降低资金成本,也是重建的政策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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