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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灾区借款债务 灾后能否申请个人破产

http://cs.house.sina.com.cn 2008年05月27日08:17  扬子晚报

  5月23日,银监会通知全国各金融机构,对灾区借款人因地震不能偿还的债务,各银行应认定为呆账予以及时核销。此前,本报已连续两天就产权房地震险话题作了跟踪报道。银监会此次对灾区出台的核销管理办法,让个人破产法制度再次“浮出水面”。

  遗憾 个人目前不能申请破产

  银监会免债是应急举措

  昨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研究方向的民法律师唐迎鸾说,《民法》的《担保法》规定,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是抵押权人也是债权人,而贷款人则是债务人和抵押人。当抵押物消失了,银行和贷款人之间的抵押关系也就消失了,但是借贷关系还是存在的,即使贷款人不在人世了,这个债务仍然可以从其遗产中首先扣除。《民法》规定,如果抵押物即房屋不在了,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重新要求贷款人另找一个抵押物。但是此次地震属不可抗力,银监会出台核销灾区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的通知,是银行单方面免除债务人的偿还义务,银行作为债权人有这个权力,可以看作是应急举措,但这不意味着是一条法规出台。南京一家股份制银行个贷部人士也表示,从盈利与法人的角度看,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会因为地震房屋倒塌而消失,房屋即使都倒了,贷款人仍然有义务偿还剩下的贷款。如果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做了保险,银行也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则可以从贷款人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

  个人破产我国尚未立法

  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黄鸣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建议,尽早出台《个人破产法》。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谢友清介绍道,我国对于自然人破产制度还没有立法,但理论界一直有这样的讨论和建议。此次银监会对灾区无力偿还债务的贷款人作核销债务的通知,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我国的银行性质,国有银行占多数;二、地震造成的呆账如果长期难以清理、不核销,对银行内部管理运转不利,况且很多银行都是上市公司,报表上长期对这部分呆账不做处理,对广大股民也不好交待。银监会的这个通知可以看作是债权人行使处分权(单方放弃)的举措,一种尝试,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个人破产法的雏形。出台个人破产法前,配套的法律体系首先要构建好。比如,存款实名制、财产申报实名制,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等等,这些都可以有效防范投机分子利用个人破产法恶意逃避债务。

  调查 应急举措或能催生法规

  其实在西方,正是有了个人破产,才带动了成熟市场经济的出现。先有个人破产,才有公司破产,公司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特别是欧美国家,人们比较富裕,信贷消费很普遍,会出现因为个人对未来预期过高,或个人工作生活巨大变动引发的债务危机。而个人破产可以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

  引入破产法制度有三重作用

  在发达国家或地区,界定一个人是否破产的判断标准包括:是否有获取收入的能力,是否有从事经营交易的能力,如果没有,一般就认定此类人到了破产的边缘。引入破产法制度有三个作用:一是提醒别人与这种人交易要小心;二是令破产者不必再躲避债主的追讨;三是破产者可以申请到政府的福利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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